安徽省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 管理暫行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全力推進“電商安徽”建設,規范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,提升專項資金使用效益,推動我省電子商務產業加快發展,根據《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“電商安徽”建設的指導意見》(皖發〔2016〕33號,以下簡稱《指導意見》)等精神,結合我省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安徽省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(以下簡稱專項資金)是省級財政預算安排、專項用于扶持“電商安徽”建設的補助資金。
第三條 根據《指導意見》確定的“渠道不亂、合力推進”原則,財政支持“電商安徽”建設的有關資金,既包括安徽省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,也包括省級科技、經信、農業、旅游、供銷等方面涉及電子商務發展的有關專項資金。
本辦法僅規范安徽省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。省級科技、經信、農業、旅游、供銷等方面涉及電子商務發展的有關專項資金,按照《指導意見》要求,合力推進我省電子商務產業發展。
第四條 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共同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。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,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。省商務廳主要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,提出資金分配方案,納入安徽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管理,對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問效,組織開展績效評價。
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原則,堅持突出重點,示范引導,規范高效。
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
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:
(一)電子商務綜合服務體系建設。打造安徽省電子商務綜合公共服務平臺,推進市、縣電子商務公共服務體系建設;支持建立全省電子商務統計監測體系;支持組織開展皖貨品牌線上線下融合促銷活動等。
(二)電子商務示范縣(區)建設。支持省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示范縣(區)、電商特色小鎮和電商村創建工作,重點支持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和農村產品網上銷售,支持物流配送資源整合,建立適應農村物流信息服務平臺和配送體系等。
(三)電子商務主體培育。支持電商企業做大做強,對電商企業貸款給予一定比例的貼息支持;對電商企業年度新增網絡零售額按一定比例給予獎勵;對電商企業技術創新和模式創新給予支持;對新評選認定的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、示范企業和省級電子商務示范園區、示范企業等,給予一次性獎補,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其硬件投入、系統開發升級、宣傳推廣及房租、水電等經費。
已列入國家資金支持的項目,專項資金不再重復安排。
第七條 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、后補助等方式安排到省級具體項目,以因素法或項目法分配到市縣。
第八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征地拆遷、土建、人員經費、購買流量等支出。
第三章 資金分配
第九條 專項資金分補助市縣和本級支出兩個預算級次。
第十條 省財政廳、省商務廳每年根據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、認定的示范項目、上年資金績效等因素,確定具體的分配標準。
第十一條 本級支出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確定,主要用于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、統計監測體系、皖貨線上線下促銷活動等公共服務項目,省財政廳將根據項目建設情況,按規定安排撥付資金。
補助市縣項目根據所認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情況,采取切塊下達方式,直接分配到地方,由各地安排到具體項目。
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示范縣(區)項目實行屬地化管理。示范縣(區)商務、財政部門應發布項目申報文件,組織相關企業(單位)申報。符合條件的企業(單位),將申請資料報送所在地商務、財政部門。所在地商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的資格、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,組織有關專家開展項目評審,確定擬扶持項目。所在地商務部門將擬扶持對象、補助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進行公示,公示期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。項目公示結束后,所在地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,及時將專項資金撥付到具體企業(單位)。
電子商務主體培育項目為補助市縣項目,其中:對電商企業的貼息、獎補等項目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具體的支持政策;對經國家或省級認定的示范基地、示范園區或示范企業項目,專項資金分配到所在地財政部門,各地應在收到資金下達文件六十日內將資金撥付到具體單位或企業。
第四章 績效管理
第十三條 省商務廳制定項目績效評價方案,科學設定績效評價指標,組織示范縣開展績效評價。各地商務、財政部門根據績效管理要求,組織示范單位開展績效評價,于每年3月底向省商務廳前提交績效評價報告,績效評價報告至少包含項目組織實施、資金分配、績效管理等情況。
第十四條 省商務廳每年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形成績效評價報告,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。
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企業(單位)要積極配合開展績效評價工作,按要求如實報送有關資料,并按照績效評價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組織整改。
第五章 監督管理
第十六條 各級商務、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監管的責任主體,應認真做好項目申報、評審和資金監管工作,按規定用好專項資金,不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,確保專項資金發揮效益。省商務廳、省財政廳對各示范創建項目建設成效采取隨機抽查、重點檢查等方式進行督查。
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企業(單位)收到財政補助資金后,應嚴格執行項目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,向所在地商務、財政部門報告項目資金使用情況。
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,對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,一經查實,將全額追回已撥付的款項,并取消該單位(企業)三年內申報資格、納入黑名單管理。對弄虛作假、挪用、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,按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27號)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十九條 省級電子商務示范項目的認定條件、標準、程序等由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發布。
第二十條 各示范縣(區)應根據本辦法,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,并報省財政廳、省商務廳備案。實施細則應進一步明確資金的申報條件、支持范圍、支持標準以及組織流程、監督管理等內容,突出科學性、實效性和可操作性。
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。